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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》2017版通知
发布时间:2017-12-12 阅读次数:4867

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(2017版)

第一条 为规范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申请及审查,依据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管理办法》(电监会令第28号)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,结合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和电力施工市场实际,制定本条件。

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的申请、变更、延续等许可事项。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企业在施工经营过程中,应当根据国家标准、电力安全生产等法规要求,按照工程实际需要配备与施工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机具设备。

第三条 各等级承装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包括运输工具,杆塔组立和架线设备,绝缘油、气施工设备,压接、焊接和切割设备,测量、试验及动力设备。

第四条 各等级承修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包括运输工具,线路维修施工设备,绝缘油、气施工设备,压接、焊接和切割设备,测量、试验及动力设备。

第五条 各等级承试类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所需施工机具设备条件包括高压发生设备,电气测量仪器,绝缘油、气试验仪器,常用仪器仪表。

第六条 条件中要求的各项施工机具设备应为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人自有,不得租赁或借用机具设备申请许可。

第七条 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申请人自有的某项机具设备,如在功能上能够完全替代本条件中要求的一项或几项,申请人可用此机具设备替代条件中的对应项目用以申请许可,并对此机具设备的情况和功能予以说明。

第八条 条件中机具设备的规格、数量均为最低条件。在实现条件中机具设备同等功能的条件下,申请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所使用机具设备的规格、数量可高于本条件。

第九条 本条件由国家能源局资质管理中心负责解释,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。原《承装(修、试)电力设施许可证施工机具设备参考标准》同时废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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